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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彩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勇晟箱包配件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彩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勇晟箱包配件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彩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勇晟箱包配件厂;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2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上海彩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

法定代表人:郑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干县勇晟箱包配件厂,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iv>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iv>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干县勇晟箱包配件厂、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同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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