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6民初1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弦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92,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41号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长宁区娄山关路5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弦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收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