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090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锐硅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负责人:李贵生。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菲数码配件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负责人:钟俊线。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嘉锐硅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深圳市南山区鑫菲数码配件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