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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知民初61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旗北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沈镇宇。

被告: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红路231号泉塘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5、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龙辉。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为公司)与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7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在开发、承建时代云龙城项目中侵害了原告第200920065528.1号(名称为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或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092006552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3、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在时代云龙城项目中侵犯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200920065528.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为原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侵犯前述专利的产品使用在其开发、承建的时代云龙城项目中,严重侵犯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维权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采纳为本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3日,案外人李小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专利号为ZL200920065528.1、名称为“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或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

该专利共有2项权利要求。

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其特征在于有固定在椭圆形上横栏(3)柱身上的拱形安装座(1),拱形安装座(1)嵌在立柱(2)端部内腔里,拱形安装座(1)顶面上有安装的拉铆螺丝用的圆孔和条形孔、侧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罩在立柱(2)端部上的罩体(4)顶面上有与拱形安装座(1)顶面相对应的圆孔和条形孔、或有大方形孔(5)。

其权利要求2为:一种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其特征在于有固定在立柱柱身上的拱形安装座(1),拱形安装座(1)嵌在横栏(6)端部内腔里,拱形安装座(1)顶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和条形孔、侧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罩在横栏(6)端部上的罩体(4)顶面上有与拱形安装座(1)顶面相对应的圆孔和条形孔、或有大方形孔(5)。

其说明书附图1如下图所示:2011年2月17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李小云变更为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该专利权的权利人变更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专利登记簿副本,该专利第10年度年费已缴纳,专利权至2019年8月3日期限届满。

根据(2019)湘株国证内字第6497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金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6月30日,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杨某来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云龙城”小区,对小区2栋2楼阳台、2栋4楼、5楼阳台,6栋1楼阳台、窗户、9栋1楼空调安置处、阳台进行了查看,对2栋2楼阳台护栏、2栋4楼、5楼阳台护栏、6栋1楼阳台护栏、窗户护栏、9栋1楼空调安置处护栏、阳台护栏使用的横管与竖管连接配件、底座安装配件、2、9栋工程项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进行了拍照。

该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单位为三联公司,施工单位为九方公司,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9月20日。

2021年5月18日,本院组织当事人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云龙城”小区进行现场勘验。

三联公司、九方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场。

金为公司确定9栋301室的入户花园护栏作为本案比对对象。

经现场拆卸、拍照,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如下所示: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特征1、一种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

特征2、其特征在于有固定在椭圆形上横栏柱身上的拱形安装座;

特征3、拱形安装座嵌在立柱端部内腔里;

特征4、拱形安装座顶面上有安装的拉铆螺丝用的圆孔和条形孔、侧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

特征5、罩在立柱端部上的罩体顶面上有与拱形安装座顶面相对应的圆孔和条形孔、或有大方形孔。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可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特征(1)一种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

特征(2)其特征在于有固定在立柱柱身上的拱形安装座;

特征(3)拱形安装座嵌在横栏端部内腔里;

特征(4)拱形安装座顶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和条形孔、侧面上有安装拉铆螺丝用的圆孔;

特征(5)罩在横栏端部上的罩体顶面上有与拱形安装座顶面相对应的圆孔和条形孔、或有大方形孔。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1、2、3、5完全相同,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4等同。

被诉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

经现场勘验和比对,被诉产品包括了在防护栏上横栏与立柱的连接件,连接件为金属拱形座,该拱形座通过顶面的圆孔和条形孔安装固定在椭圆形上横栏上,同时拱形座可以嵌入立柱内腔,拱形座两侧各有一个安装螺丝用的圆孔,拱形座顶面还有塑料罩,该罩体可与立柱端部连接,罩体的顶面有与拱形座顶面位置对应的条形孔。

故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2、3、5构成相同。

关于技术特征4,被诉产品用的是自攻自钻螺丝,与涉案专利技术采用的拉铆螺丝,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固定功能、达到与基本相同的固定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构成等同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2。

与上横栏同理,被诉产品包括位于防护栏中上部的横栏与立柱的连接件,连接件为金属拱形座,拱形座通过其顶面的圆孔和条形孔安装螺丝固定在立柱上,同时拱形座嵌入横栏内腔,拱形座两侧各有一个圆孔,螺丝通过该圆孔与横栏固定,拱形座顶面还有塑料罩,罩体与横栏端部连接,罩体顶面上有一个长条形孔,该长条形孔与拱形座顶面的圆孔和条形孔对应。

故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1、2、3、5相同。

关于技术特征4,被诉产品用的是自攻自钻螺丝,与涉案专利技术采用的拉铆螺丝,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固定功能、达到与基本相同的固定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构成等同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系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查明事实,三联公司为案涉小区楼盘9栋的建设单位,九方龙公司为施工单位。

两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承建的楼盘内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原告专利权已到期,该专利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故对原告诉请停止侵权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及被告的获利,也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诉产品在涉案工程使用规模及被诉产品作为该工程附属设施零部件的使用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所采取的公证取证、聘请律师出庭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4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株洲市石峰区“时代云龙城”小区使用的护栏连接组件侵害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ZL200920065528.1号“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或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限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李曼玲人民陪审员  雷佰琼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威源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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