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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执13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柳江路文萃江南38#楼2单元5楼西户河南曲歌商务服饰有限公司。

经营者:庄耀成,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豫11知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庄耀成作为个体工商户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的经营者,本院在执行该个体工商户时,依法可以直接执行庄耀成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庄耀耀小百货店及其经营者庄耀成人民币1572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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