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173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君辰母婴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奥斯卡春城西门北邻0100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2MA3J1KXR0J。
经营者:朱海川。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君辰母婴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