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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与莘县航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艳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与莘县航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艳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莘县航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艳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35号 原告:王兴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航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青。

被告:赵艳青。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莘县航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艳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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