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5865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971民初586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信用代码92441900L54955737F。

经营者:汪海祥,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被告经营者汪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封皮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原告经商标专用权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有权排他使用其注册的赛尔号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068982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印刷品等)等,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均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且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单独维权。

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地展开对赛尔号系列商标产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开发的赛尔号系列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

其投拍的赛尔号系列电影,累计票房收入过亿,其中《赛尔号大电影》于2011年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于2012年荣获动画电影“金猴奖”,成为了“儿童国漫经典”。

其制作播出的赛尔号系列动画片,于2012年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同时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并于2014年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

赛尔号系列动画片的播出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了真正的“影游互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封皮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品牌价值和商誉。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不是被告生产。

被告不知道侵权,获利很少。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68982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活页封面;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包含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授权许可(排他许可,可转授权)给原告在大陆地区使用,且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包含起诉),授权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明确对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侵权人放弃追责侵权人侵权的权利。

原告另提交网页截图及各类证书证实其市场影响力。

2020年5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的公证员周建聪及公证人员李泳锋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周金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标有“翔洲生活超市”的场所,该场所内悬挂有名称为“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的证照。

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商品四件,支付人民币4元,取得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照片一张及购物袋一个。

随后,郑周金将所购商品交予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保管。

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对上述商品及购物袋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商品及购物袋进行密封并拍照,之后交由郑周金保管。

2020年6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7116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本案公证实物为4件塑料包书皮,包书皮上使用了“”“”标识。

原告认为包书皮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确认案涉商品在其经营的店铺购买,但主张其有合法来源,并对此提交一张“东莞市创兴文具送货单”,上面显示含有“290书套”,但无任何主体盖章。

原告对送货单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11月21日,经营场所为东莞市×××××××××××××××,经营范围包含零售:日用品、初级农产品;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另查明,原告就被告销售案涉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于(2021)粤1971民初5864号案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涉及著作权的作品并非案涉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经第10689825号“”的注册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享有在大陆地区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以自身的名义维权(包含起诉),属于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出具说明,明确了对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侵权人放弃追责侵权人侵权的权利。

因此,本案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主体。

原告提供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7116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且被告确认案涉商品在其店铺购买,故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出售的案涉包书皮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0689825号“”商标相似,且使用在相同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告出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被告出售案涉包书皮的行为侵犯了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主张其案涉商品有合法来源,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无供应商盖章,且进货单上的商品名称也无法看出就是案涉包书皮,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因(2021)粤1971民初5864号案中已认定案涉商品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判令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故本院对该请求不再重复进行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本院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

2.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原告于(2021)粤1971民初5864号案中已就案涉侵权商品侵犯其著作权进行诉讼及判决结果;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其中公证费、购买费、调查费、律师费在(2021)粤1971民初5864号案中已主张,本案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况。

综上,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9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经营者:汪海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9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东莞市东城翔洲百货店(经营者:汪海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