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力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双子宝宝孕婴用品店。
经营者:韩小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力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屯留县双子宝宝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陕西力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陕西力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力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