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穿城镇农村商业银行北60米。
法定代表人:钱洪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