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涛,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系河北佰慧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王梦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系河北佰慧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吕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系河北佰慧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河北佰慧饮品有限公司、吕涛、王梦田、吕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涛、王梦田、吕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涛、王梦田、吕品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涛、王梦田、吕品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