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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肖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423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肖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肖习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民初5423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FengShubi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习军,女,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肖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里活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肖习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肖习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肖习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CHARLES&KEITH”——一个来自新加坡,为亚洲女性量身定制,创造无限潜能的鞋履品牌,由CHARLESWONG和KEITHWONG创办于1996年。

原告华杰公司为“CHARLES&KEITH”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号为第32161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截止)。

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上述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CHARLES&KEITH”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超过525家实体销售门店,其中包括北京、上海、首尔以及新加坡旗舰店。

“CHARLES&KEITH”在中国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27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了超过188家零售门店,在中国消费者中收获了不俗的口碑,为便于朗读,中国消费者一般将CHARLES&KEITH简称为“小CK”。

除此之外,原告还开设官方网店。

2019年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中,“CHARLES&KEITH”名列第二。

2020年8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在淘宝网上的“香港小ck柜姐内部折扣”网店内销售侵犯“CHARLES&KEITH”商标权的产品。

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形成(2020)粤广南粤第1926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涉案淘宝网网店的名称为“香港小ck柜姐内部折扣”经营者,掌柜ID:谁人识君66。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网店内购买了三款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作为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

被告通过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大量“CHARLES&KEITH”手提袋,在网店内销售假冒“CHARLES&KEITH”产品并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商标标识,销售数量大,范围广。

被告以假冒“CHARLES&KEITH”品牌女包为主营业务,从中获取暴利,使广大消费者和商家误认为是“CHARLES&KEITH”产品,行为非常恶劣,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

被告辩称:1.被告是零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停止侵权行为;

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均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胡屋村进货;

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2.被告销售侵权商品时间短,仅两个月,并未获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请求赔偿数额过高。

3.本案属原告涉案商标提起多个关联案件之一,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应由多起案件分摊。

4.原告起诉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而不应以获利为目的,原告起诉之前未向被告告知侵权,且淘宝店铺已经关停。

经审理查明,华杰公司是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020)粤广南粤第19267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25日,庞文清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转委托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如下操作:登录“淘宝”,点击搜索栏“店铺”输入“谁人识君66”,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香港小ck柜姐内部折扣店”弹出相应页面;在弹出页面将鼠标移至页面下方“店铺:香港小ck柜姐内部折扣”,显示掌柜:谁人识君66,开店时间2013年8月16日;

点击“所有分类”-“所有宝贝”-“按销量”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第一行第一列的商品,进入相应页面,显示:小ck零钱包CK6-30840163小方糖方形夏季运动绳迷你小包,淘宝价184.5-234.5,累计评论640,交易成功74,选择蓝色大号价格234.5,库存114件,数量选1,加入购物车;

点击第一行第二列的商品,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新加坡正品小ck2020春新品CK2-50270420粗链条饰翻盖手提单肩包女,淘宝价189,累计评论344,交易成功37,库存792,选择红色,数量选1,加入购物车;

点击第一行第三列的商品,进入相应页面,显示:2020女包新款正品包包女小ck限定毛绒小粉盒单肩手提斜跨包礼物,淘宝价166.6-167.3,累计评论49,交易成功37,库存571,选择情人节礼盒粉色,价格166.6,数量选1,加入购物车;

进入购物车结算共付款590.1元,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1203957036134428750。

(2020)粤广南粤第19268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8月25日,庞文清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转委托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此前网上购买物品的收取行为及网上物流查询行为办理证据保全。

2020年8月26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拆开包裹进行拍照,后封存交给庞文清保管。

2020年8月28日,公证人员进行以下操作:登录淘宝,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进入相应页面,在“订单搜索”栏输入“1203957036134428750”,点击“订单搜索”,显示上述购买的3件物品,查看物流信息已签收。

庭审拆开公证购买的物品,情况如下:1.小ck零钱包CK6-30840163小方糖方形夏季运动绳迷你小包,包身外面及里面、水洗签、包装袋标注“CHARLES&KEITH”;

2.新加坡正品小ck2020春新品CK2-50270420粗链条饰翻盖手提单肩包女,皮包翻盖上及里面、水洗签以及包装袋贴的标签均标注“CHARLES&KEITH”;

3.2020女包新款正品包包女小ck限定毛绒小粉盒单肩手提斜跨包礼物,包身、标签、包装袋多处标注“CHARLES&KEITH”。

原告为证明“CHARLES&KEITH”商标的知名度提供以下证据:1.“CHARLES&KEITH”品牌广告位展示图片,拟证明“CHARLES&KEITH”零售店及广告位展示;

2.“CHARLES&KEITH”微博及杂志广告宣传,拟证明“CHARLES&KEITH”在微博及杂志上投放广告的情况;

3.“CHARLES&KEITH”门店外观展示,拟证明“CHARLES&KEITH”部分零售店门店外观展示;

4.“CHARLES&KEITH”在中国地区零售门店列表,拟证明原告在中国国内开设188家“CHARLES&KEITH”零售门店;

5.“CHARLES&KEITH”在广州地区零售门店列表,拟证明原告在广州市内开设11家“CHARLES&KEITH”零售门店;

6.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拟证明天猫发言人于2019年11月12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中,CHARLES&KEITH名列第二。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维权合理开支,提供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是1200元和800元,律师费发票金额2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590.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设立于新加坡共和国的法人,其以被告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地点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协商,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华杰公司为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属手提包,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CHARLES&KEITH”与原告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由此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情况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肖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肖习军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肖习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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