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08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玉晶道口烧鸡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路东门面房**号。
经营者:柴玉晶。
被告:柴玉晶,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金书,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玉晶道口烧鸡店、柴玉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