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975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摩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俊清。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摩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2021年6月25日,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