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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香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1747号之四十一
案件名称王春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春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7号之四十一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1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关于被执行人王春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春香在62×××1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30.0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春香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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