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河南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河南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强,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慧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