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2339号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创路200号、银冬路491号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应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
被告:无锡马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马陈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