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9055号之二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1,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雄辉,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黄燕妃,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梁家颖,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叶艳娟,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黄燕妃、梁家颖、叶艳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