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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9知民初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内。

经营者:张晓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以下简称雅丽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丽思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喜爱,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更加知名。

原告查证,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雅丽思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交了六组证据,证据一、(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625号商标公证书,证据二、(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626号商标公证书,两公证文书共同证明原告享有第10494197、9481384号注册商标权,且该商标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证据三、微薄截图,证据四、获奖新闻,两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积极使用商标,在化妆品行业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及市场价值;

证据五、(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397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证据六、芦荟胶正品一盒,用于与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比对。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证据二和证据五均由有权机关作出,来源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品(化妆品)。

2013年8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天津市南开公证处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1366号《公证书》记载,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及提供证据,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代收赔偿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有权转委托,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杨伟华转委托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日彪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3976号公证书记载,原告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5月24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河南省购买涉及侵权的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1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韩某及公证人员袁某1李印杰来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中路375号的雅丽思化妆品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支付功能(花费30元)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产品一盒,取得票据、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产品及票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并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韩某及公证人员袁某2程监督。

公证封存物品封存完好,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为芦荟胶一盒。

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比对:1、原告提供的正品盒盖右下角的芦荟植物图案部分叶片内侧有锯齿状,被控产品盒盖右下角的芦荟植物图案中叶片无锯齿状;

2、被控产品外包装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均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

另查明,被告雅丽思化妆品店注册于2008年12月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晓野,经营范围:化妆品及日用百货零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第10494197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及提供证据,有权代为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有权转委托等。

故杨伟华有权签订授权委托书转委托李日彪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NATUREREPUBLIC”标识,与原告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形状、字体、字形等方面基本无视觉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

被控产品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相同商标,且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或者因此获得非法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结合本案事实和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方式,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原告销售金额和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对原告请求的超出部分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924元,被告濮阳市人民路西段卫河市场雅丽思化妆品店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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