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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1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432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贵妇级裸妆神器丨香缇卡隔离霜保湿遮瑕打底妆前乳防晒霜SPF15”的商品中使用“香缇卡”、“CHANTECAILLE”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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