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432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贵妇级裸妆神器丨香缇卡隔离霜保湿遮瑕打底妆前乳防晒霜SPF15”的商品中使用“香缇卡”、“CHANTECAILLE”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