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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绝味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绝味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绝味鸭脖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34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绝味鸭脖店,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市区红星路10号。

经营者:方祥梅,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余金,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城市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城市绝味鸭脖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竞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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