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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苏果超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苏果超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苏果超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90号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宋清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微山县苏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布朗妮澳酒业有限公司、微山县苏果超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众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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