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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2号
案件名称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下围水工业区第7栋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占天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共和国塞尔布西旦大街70号。

代表人:迪米特里奥斯•马克拉奇斯,该公司常务董事。

代表人:乌铎•恩德勒,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耐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耐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耐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带螺旋的分离装置的认定不当。

虽然博亿公司在相关平台中介绍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时,粗略提及到“利用专利级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等描述,但没有进一步指出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具体采用何种离心出料方式,更未提及采用螺旋分离器的离心出料方式。

博亿公司在相关平台中关于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的介绍中展示的“螺旋”并不是实际的部件,而是研磨介质或者研磨物料的运动轨迹,用于说明研磨介质或者研磨物料在分离器中的示例走向。

事实上,博亿公司所采用的分离器未包括螺旋结构,亦未包括与螺旋等同的结构,不构成侵权。

因此,博亿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耐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2.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认定不当。

由于博亿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赔偿耐驰公司。

即使认定博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审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耐驰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耐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耐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博亿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耐驰公司ZL200810212990.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耐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向耐驰公司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搅拌式球磨机”,耐驰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07年9月13日,发明人H•波什,2013年2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212990.X,专利权人为耐驰公司,涉案专利按时缴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

2018年8月6日,博亿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第39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耐驰公司主张本案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23。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带有圆柱形研磨容器的搅拌式球磨机,所述研磨容器具有至少一个研磨物料入口和至少一个研磨物料出口,同时在所述研磨容器中安装有与驱动装置相连的搅拌轴,该搅拌轴将一部分驱动能量传导至研磨介质上,研磨介质在所述研磨容器中松散排列;

所述搅拌式球磨机还带有分离装置,所述分离装置在流动方向上布置在研磨物料出口的前方,其中所述分离装置由至少一个螺旋构成。

权利要求9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搅拌式球磨机,其特征在于,一个或多个所述螺旋由独立于所述搅拌轴的驱动装置驱动,做旋转运动。

权利要求2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搅拌式球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容器为水平方向安装。

权利要求1可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带有圆柱形研磨容器的搅拌式球磨机;

B.所述研磨容器具有至少一个研磨物料入口和至少一个研磨物料出口;

C.同时在所述研磨容器中安装有与驱动装置相连的搅拌轴,该搅拌轴将一部分驱动能量传导至研磨介质上;

D.研磨介质在所述研磨容器中松散排列;

E.所述搅拌式球磨机还带有分离装置;

F.所述分离装置在流动方向上布置在研磨物料出口的前方;

G.其中所述分离装置由至少一个螺旋构成。

权利要求9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技术特征:H.一个或多个所述螺旋由独立于所述搅拌轴的驱动装置驱动,做旋转运动。

权利要求23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技术特征:I.所述研磨容器为水平方向安装。

2016年3月24日,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6)沪黄证经字第5158号《公证书》记载,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欢欢在公证员顾某、工作人员林某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录博亿公司在“www.1688.com”经营的店铺,店铺网页上有型号“LMZ”等系列不同容量“卧式全能砂磨机”的许诺销售展示及产品说明。

登录博亿公司在“www.alibaba.com”经营的店铺,店铺有相关砂磨机产品的许诺销售页面。

登录博亿公司官网“www.byjxw.com”,博亿公司在其网站公司简介中介绍,2011年研发成功国内首台双动力离心卧式砂磨机。

网站有型号“NMM”容量10L、30L、60L、90L、120L、150L、400L系列“离心分离式纳米陶瓷砂磨机”的展示与介绍,NMM型号产品功能概述均相同,其中介绍涡轮离心式分离卧式纳米陶瓷研磨机,“专利的离心式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永不会堵料”。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byjxw.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博亿公司。

2014年6月11日,博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天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湿法微细粉碎与分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306038.7。

其中,说明书0032段记载分级器一端设有呈螺旋渐开线状分级槽,说明书附图2有螺旋渐开线状分级槽的剖面图。

2018年7月27日,耐驰公司就博亿公司为专利权人的ZL201310701308.4号、名称为“搅拌式研磨分离器及研磨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圆柱状的分离轮,分离轮内设有空腔,空腔壁上设有呈螺旋状渐开线状分离槽等技术特征被涉案专利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和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

根据耐驰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作出(2018)粤03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7月17日在双方当事人均派人在场情况下对博亿公司住所地厂房内的砂磨机采取拍照、记录、查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在博亿公司厂房内,耐驰公司原委托代理人顾正权先后选取了三台砂磨机,由耐驰公司派人进行现场拆解,砂磨机容器中均未发现分离装置。

耐驰公司原委托代理人顾正权在厂房内一配件架上发现一个明显有使用痕迹的旧分离装置,该分离装置内有螺旋结构,经测试其与已开拆的机器均无法匹配,原审法院将其现场封存。

博亿公司辩称该分离装置非博亿公司产品部件,且来源不清。

之后,原审法院现场选取一台型号NMM-10L的“纳米砂磨机”进行封存,机器铭牌上标有博亿公司名称及地址。

2019年2月21日,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沪长证经字第396号《公证书》记载,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珏与公证员梁某、公证人员干某,于2019年2月21日操作公证处电脑登录博亿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上的店铺网址“http://byjxw.en.alibaba.com”,博亿公司在该网店有展示、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砂磨机,其中包括型号“NMM”容量10L、30L、60L、90L、150L、400L系列“纳米珠磨机”的展示与介绍。

博亿公司网站中宣传其为制造商,主要产品为BYZr系列珠磨机、NMM系列珠磨机、Lab系列珠磨机、粉碎机、混合机,年收入500-1000万美元,前3大市场国内市场45%、东南亚20%、南亚10%。

店铺网页有博亿公司视频宣传,其中介绍博亿公司自主研发制造的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利用专利级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完美展现了不堵料。

视频中还附有离心分离装置的结构图和运作示意图。

2019年2月28日,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沪长证经字第474号《公证书》记载,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珏与公证员梁某、公证人员沈某,于2019年2月28日操作公证处电脑登录博亿公司在“www.1688.com”开设的店铺,该网店有展示、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砂磨机,其中包括型号“NMM”3L、10L、30L、60L、90L、150L等系列砂磨机的展示与介绍。

其中型号NMM-10L价格32万元,NMM-90L价格98万元、NMM-150L价格108万元。

店铺网页有与阿里巴巴国际网站相同的博亿公司视频宣传,介绍博亿公司的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利用专利级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完美展现了不堵料。

(2019)沪长证经字第471、472、473、475号《公证书》记载,耐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珏与公证员梁某、公证人员沈某,于2019年2月28日操作公证处电脑,搜索登录博亿公司在“www.alibaba.com”经营的店铺,店铺页面有展示、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砂磨机,包括型号“NMM”容量10L、30L、60L、90L、150L、400L系列“纳米珠磨机”的展示与介绍,不同研料、型号产品价格不同,其中部分产品型号NMM-30L(1-4台)价格15万美元、NMM-60L(1-4台)价格12万美元、NMM-90L(1-4台)价格24万美元、NMM-150L(1-4台)价格20万美元、NMM-400L(1-4台)价格100万美元,博亿公司声称供应能力每月20台,产品销售链接上显示有功能介绍、交易记录及评论。

原审庭审中,耐驰公司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为博亿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NMM”系列的离心分离式砂磨机。

耐驰公司认为该系列“NMM”砂磨机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含10L、30L、60L、90L、150L、400L等不同容量,主张以保全查封的“NMM-10L纳米砂磨机”为基础,结合博亿公司许诺销售中的视频、图片作为比对。

博亿公司否认“NMM”系列砂磨机采用同一技术方案,但未提交相应的依据。

因原审当庭比对时双方对某些技术特征存在不同意见,原审法院组织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到博亿公司住所地查封现场进行比对。

保全查封的“NMM-10L纳米砂磨机”封条无开拆痕迹,打开砂磨机水平安装的研磨容器,容器里的中空内轴上装有带滤网的分离装置。

取下分离装置,中空内轴两端设有与销子相匹配的凹槽,重新安装该带滤网的分离装置时,博亿公司将圆柱销用胶水固定在中空内轴内端的凹槽上,然后可装入该分离装置。

原审法院保全查封的带螺旋的分离装置,因缺乏与中空内轴匹配圆柱销、凹槽无法安装到位。

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23的全部技术特征,耐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博亿公司认为“NMM”型号不同容量砂磨机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采用组合不同产品的方式进行比对,博亿公司网站视频上分离装置为离心方式分离的示意图,不是实物图,故被诉侵权产品上无螺旋结构的分离装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G、H不相同也不等同。

博亿公司对两者其他对应技术特征相同不持异议。

耐驰公司认为查封的螺旋式分离器加上压盖等配件可以安装到博亿公司“NMM-10L纳米砂磨机”上。

查封的“NMM-10L纳米砂磨机”上安装的滤网式分离器与博亿公司宣传的分离方式相矛盾,且在现场滤网式分离器安装不是常态安装,本案证据整体上能够反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了螺旋式分离器。

涉案维权合理支出部分,耐驰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法律服务费发票、翻译费发票等证明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100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346883.2元、翻译费人民币581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358464.2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耐驰公司相关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耐驰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9、23。

首先,耐驰公司主张博亿公司不同容量的“NMM”型号系列砂磨机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根据耐驰公司提交的证据,博亿公司在其相关网站许诺销售“NMM”系列砂磨机时,该型号系列产品功能介绍均相同,博亿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确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含不同容量的“NMM”型号系列砂磨机。

其次,根据原审庭审比对、现场比对,双方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有无采用带螺旋的分离装置。

虽然本案证据保全时,博亿公司生产厂房内“NMM”型号系列砂磨机容器内均未安装分离器,但根据耐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博亿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国际网站、国内网站等相关平台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均介绍其自主研发制造的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利用专利级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完美展现了不堵料。

相关视频中还附有离心分离装置的结构图和运作示意图,分离器结构图上显示分离装置采用了螺旋结构,运作示意图则展示了螺旋分离器的动态运作情况。

至于现场查封的“NMM-10L纳米砂磨机”上安装的滤网式分离器,该滤网式分离器缺乏与中空内轴上凹槽相匹配的销,博亿公司安装时将圆柱销用胶水固定在中空内轴内端的凹槽上,该安装方式与机械安装日常操作不符,其稳定性也不能满足高速运转需要,而且该滤网式分离器明显与其宣传的“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相矛盾,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滤网式分离器并非被诉侵权产品部件。

鉴于博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非滤网式分离装置不具有螺旋结构,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博亿公司申请的专利,原审法院认为耐驰公司举证已足使原审法院确定其所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带螺旋分离装置的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博亿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无螺旋滤网式分离器的意见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应由博亿公司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23所限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博亿公司未经耐驰公司许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相关网络平台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博亿公司网络销售平台数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有成交记录,且被诉侵权产品亦为博亿公司多年经营的主要产品之一,应认定博亿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耐驰公司请求判令博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耐驰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受损、博亿公司侵权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证据,且耐驰公司在原审庭审时请求法院酌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耐驰公司专利权的类型、博亿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诉侵权产品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70万元。

耐驰公司请求判令博亿公司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未超出其合理支出的范围,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博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耐驰公司ZL200810212990.X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博亿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耐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驳回耐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博亿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由博亿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博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分离器实物一个及安装视频。

拟证明博亿公司的产品未构成侵权。

耐驰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分离器系博亿公司自行提交,来源不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博亿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未采用螺旋式分离装置,与涉案专利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NMM-10L)进行了证据保全及现场勘验,证据保全时取得一个螺旋式分离器;

现场勘验时,打开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内有安装好的滤网式过滤器,拆下该滤网式过滤器,证据保全取得的上述分离器亦可套在被诉侵权产品上。

博亿公司称上述分离器不排除是耐驰公司提前放置,但该分离器是法院在博亿公司证据保全时,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耐驰公司代理人在一楼厂房配件架上发现,法院现场查封并当场带回。

博亿公司虽提出上述怀疑,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并且,博亿公司在相关平台中介绍其NMM型超精细双动力砂磨机时,采用了“利用专利级离心出料方式,不采用过滤网”的描述,博亿公司官网中的图片及相关平台中的视频亦均反映出博亿公司的NMM型研磨机的分离装置为螺旋式,虽然博亿公司称其官网中显示的带有螺旋结构的图仅仅是原理示意图,而不是结构图,只是研磨介质或者研磨物料的运动轨迹。

但综合相关平台的视频及博亿公司官网中的图片分析来看,上述带有螺旋结构的图不仅仅是研磨介质或者研磨物料的运动轨迹或原理示意图,亦反映了螺旋结构,尤其是上述视频清楚展现了分离装置的螺旋结构,该事实亦与法院保全的螺旋式分离器结构相印证,亦能佐证法院保全的螺旋式分离器应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部件。

所以,综合上述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能够确信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螺旋式分离装置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并无不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费用。

虽然博亿公司主张原审判赔数额过高,但其亦未能提交相反证据。

耐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博亿公司在网站上许诺销售NMM系列产品时标明的销售价格较高,并且显示NMM系列多个型号的产品存在交易的情况,而且网络销售并不能反映博亿公司销售情况的全貌。

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博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于志涛审 判 员  崔 宁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2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周翔审判员:于志涛、崔宁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6月9日涉案专利“搅拌式球磨机”发明专利(ZL200810212990.X)关键词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

合理赔偿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ZL200810212990.X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驳回耐驰粉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证据优势原则的适用裁判观点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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