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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徐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6民初96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徐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濉溪县徐记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9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濉溪县徐记熟食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天之和菜市场北十米路西126号。

经营者:邵棒棒。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徐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杰 审 判 员 李 森 审 判 员 郑泽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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