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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西部工业区西一栋。

法定代表人:何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芝,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同意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3.98元,减半收取4406.99元,由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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