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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工业一路4号9栋新恒辉物业厂房五303。

法定代表人:许雪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5766。

法定代表人:梁永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11日询问当事人,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雪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泉、陈思维,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深圳市咏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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