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14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玲,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成容,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成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成容自愿达成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