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9号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一层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家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贞,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家富富侨养生足道馆,经营场所: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聚豪华廷南门西侧。
经营者:高莉。
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家富富侨养生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