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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县智远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610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县智远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县智远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1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智远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县智远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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