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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伙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11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伙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邓伙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811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伙养,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与被告邓伙养、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完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伙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邓伙养在拼多多应用界面首页、拼多多网站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刊登7个工作日声明,以消除影响;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近日,原告发现邓伙养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靓女芦荟小屋”店铺内,销售假冒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邓伙养未到庭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产品已经被下架处理,被告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及事后的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寻梦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4日,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口香水,牙膏,洗牙用制剂,香(卫生香),动物用化妆品,浴液,上光剂,染发剂,润肤膏,喷发胶,护发油。

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1月13日,后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2005年10月12日,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日,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再次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原告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龚通珏使用公证人员手机进行如下选择:进行清洁性检查,预装“拼多多”,打开手机,进入“拼多多”并登陆,在“拼多多“内搜索店铺“靓女芦荟小屋”,进入该店铺,浏览”【买1送1】完美芦荟胶正品祛痘膏补水保湿淡化痘印疤痕晒后修复“的商品,并购买该商品1件(买1送1完美芦荟胶两瓶装),设置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7号南华顾客医院楼上3楼”,支付款价32元。

1月17日,中通快递工作人员将快递包裹(运单号码:XXXXXXXXXXXXXX)送至公证处,由公证人员保管。

2月1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今夕如下操作:预装“拼多多”,打开手机登陆“拼多多”,浏览在店铺“靓女芦荟小屋”中购买的商品的订单信息(订单编号:200115-XXXXXXXXXXXXXXX)。

该订单的快递信息显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是XXXXXXXXXXXXXX。

原告代理人要求公证人员拆封上述邮件并拍照、封存该物品,待公证书出具后封存件交由原告代理人保管。

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1749号公证书。

庭审中,公证实物外包装显示为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X,该公证实物内有两盒完美芦荟胶。

原告主张在产品包装正面、实物软管正面、圆形防伪标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为芦荟胶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化妆品”类别相同。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在批号、外包装标注内容、字体等均存在差异,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假货。

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靓女芦荟小屋”的店铺系被告邓伙养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3月4日禁售。

截止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8,696件,销售金额共计295,969.76元。

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票据,请求法院酌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9)粤中石岐第13456号公证书、(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1749号公证书、芦荟胶正品、卖家信息披露邮件、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邓伙养在其经营的“靓女芦荟小屋”店铺内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在包装、喷墨存在较大差异,系假冒产品,在被告邓伙养未到庭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品包装正面以及实物软管正面、图形防伪标上使用了与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类别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被告邓伙养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完美公司确认涉案链接已经被禁止销售并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寻梦公司作为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故要求被告寻梦公司与被告邓伙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的发布者。

寻梦公司收到原告投诉材料后即向原告披露了被告邓伙养的信息且禁售了涉案商品,已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寻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不足,故原告对于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邓伙养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单价等因素确定被告邓伙养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虽未提供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但本案确有律师参与,且本案中原告也提供了公证书,故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邓伙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伙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500元,共计63,500元;

二、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67元,由被告邓伙养负担2,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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