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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6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0号楼五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刘锡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二街100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岑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年,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峰,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剑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彩翠,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家锦,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蒙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蒙泰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蒙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元,由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元,由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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