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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震华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震华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震华;申亚琪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50号4号楼2楼202室、7号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严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飞,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震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亚琪,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震华、申亚琪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海安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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