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6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候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