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0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岸七天宾馆,住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滨新城安置小区**。
经营者:王萱。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岸七天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已预缴33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