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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
案件名称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二号桥日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冰,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常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长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后,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6月9日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本案按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判观点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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