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东侧-6号。
法定代表人:马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又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来坦。
上诉人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来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浩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被上诉人齐来坦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驳回齐来坦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120104812.2、名称为“快速生产的轻质内隔墙”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1.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快速生产的轻质内隔墙”,被诉侵权产品既不是用于建设楼房的“内阁墙”,也不具有“快速生产的轻质”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中两个平面板之间不存在“浆料”,整个制作过程中更不存在任何使用浆料进行固结、粘合的情形,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浆料”或“肋筋”这一技术特征。
3.涉案专利限定两平面板边缘具有卯榫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两平面板边缘具有卯或榫联接结构”这一技术特征。
(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1.授权公告号为CN2584698Y的“精准轻质环保节能建筑砌体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块体的正面和背面两个平面之间由密闭空腔,密封空腔为条肋空腔,在空腔中设有肋,块体周边设有榫头和卯槽。
被诉侵权产品与该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0286U的专利公开了“一种水电混合式木塑供暖地板”,包括面板层、地板层,面板层与地板层之间有空腔,空腔之间有支撑筋板,还对应设有卡榫和卡槽。
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该现有技术一致。
3.授权公告号为CN2707878Y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薄板复合多孔轻质隔墙条板”,两块面板粘接在芯体上,芯体上开有减重孔,芯体的两侧一侧开有梯形榫槽,一侧开有梯形榫槽。
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该现有技术也相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第499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齐来坦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也不是现有技术,第499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齐来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齐来坦起诉请求:1.判定浩祥公司生产的空心天然竹木纤维板侵害了齐来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判令浩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判令浩祥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给齐来坦造成的2019年11月8日到2020年10月15日的经济损失817972.6元;
4.请求保留齐来坦对浩祥公司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侵权赔偿追诉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按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的权利;
5.诉讼费用由浩祥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齐来坦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并为: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再主张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齐来坦享有涉案专利权,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的状态。
齐来坦发现浩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浩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齐来坦的合法权利。
浩祥公司在原审中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平面板间夹有浆料,浆料将两平面板固结在一起”,并且涉案专利无需外加热,而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电加热的方式一次成型,平面板中未夹有浆料。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浆料上沿板方向有通气的孔洞,孔洞与孔洞间有肋筋”,而被诉侵权产品并无肋筋,而且平面板之间孔洞的形状与权利要求2的形状不一致,且孔洞大小不一,其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涉案专利的卯榫结构是用嵌缝胶连接在一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使用嵌缝胶,其与涉案专利卯榫的联接结构完全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齐来坦主张浩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2日,齐来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齐来坦。
该专利状态现为有效。
齐来坦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其技术特征为:快速生产的轻质内隔墙,其特征在于:包括两个平面板,两平面板间夹有浆料,浆料将两平面板固结在一起,浆料上沿板方向有通气的孔洞,孔洞与孔洞间有肋筋,两平面板边缘具有卯或榫联接结构。
2017年3月20日,齐来坦与方明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齐来坦享有涉案专利权,其许可方明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许可费为每年20万元。
齐来坦在浩祥公司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样品两块,浩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其生产的产品一块。
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如下特征:内隔墙有上下两平面板组成,平板间夹有与平板材质相同的浆料,浆料与两平面呈一体。
浆料上沿板方向有通气的孔洞,孔洞与孔洞间有肋筋,两平面板边缘具有卯、榫结构。
浩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材料研发、制造,装饰材料、纤维板、隔热隔音材料制造等。
原审法院认为:齐来坦的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其享有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通过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浩祥公司抗辩称其产品系通过电加热的方式一次成型,且平面板中未夹有浆料。
事实上,被诉侵权产品的两平面板间具有夹层,因涉案专利权并未对夹层的材质进行限定,且未涉及产品的制造方法,故原审法院对浩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浩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齐来坦主张其在2019年11月8日到2020年10月15日的损失数额,并以其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
因齐来坦未提交其专利许可合同实际全部履行的相关证据,故齐来坦以其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齐来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浩祥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齐来坦主张的赔偿时间范围、齐来坦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12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浩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空心竹木纤维板”产品;
二、浩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来坦经济损失12万元;
三、驳回齐来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齐来坦负担5980元,浩祥公司负担6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第499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齐来坦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本院据此裁定驳回齐来坦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齐来坦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齐来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0元,退还齐来坦;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79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6月21日涉案专利“快速生产的轻质内隔墙”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104812.2)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来坦。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齐来坦的起诉。
原判决主文:一、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齐来坦名称为“快速生产的轻质内隔墙”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04812.2)的“空心竹木纤维板”产品;
二、浩祥美居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来坦经济损失12万元;
三、驳回齐来坦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专利权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