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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2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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