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丽景鑫盛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鲁各庄中路203号。
经营者:熊海忠,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王木坑村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景鑫盛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