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9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维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五楼5288号。
法定代表人左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国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武汉维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以与被告武汉维刚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