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85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号**栋。
经营者董文博,男,满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闯,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采购员。
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西冉村25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目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颖,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