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余际顺。
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曹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际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余际顺服判不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余际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
并附罪犯余际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际顺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2014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际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际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