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18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