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义乌市场金龙劳保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B6-24。
经营者:吴俊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义乌市场金龙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