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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润泽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549号
案件名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润泽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润泽灯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润泽灯饰商行。

业主蒋继,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润泽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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