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5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奥鹏五金百货商行。
单位负责人徐临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奥鹏五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奥鹏五金百货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奥鹏五金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