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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88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西侧4号楼4门401(住宅)。

法定代表人高源。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诉被告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世中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世中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诉称:哥伦比亚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装设计生产商,在第25类的服装、鞋等商品上拥有包括、、、COLUMBIA等在内的多件注册商标。

哥伦比亚公司发现尚世中天公司经营的“高街网”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绒服。

哥伦比亚公司在“高街网”购买了绒服一件,并对购买的全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哥伦比亚公司鉴定,该绒服为假冒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哥伦比亚公司认为,尚世中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哥伦比亚公司涉案商标的商品,构成对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1、尚世中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尚世中天公司赔偿哥伦比亚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3、尚世中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尚世中天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哥伦比亚公司对以下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夹克、外衣、运动服、运动鞋、爬山鞋、鞋、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6日,现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9年1月6日;

第G866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衫、运动衫、靴、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

第5288005号文字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夹克、外衣、运动服、运动鞋、爬山鞋、滑雪靴、鞋、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第5288009号文字商标(以下简称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夹克、外衣、运动服、运动鞋、爬山鞋、滑雪靴、鞋、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第G1100714号文字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女士以及儿童的夹克衫、运动衫、鞋和靴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为证明上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哥伦比亚公司提供了2011年至2014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2014年6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哥伦比亚公司的代理人在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之后在网页地址栏输入“www.gaojie.com”,并按回车键进入相关网站页面;

该页面显示“高街”等字样及商品销售页面,点击页面右上角“登陆”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回到商品页面,页面右上角显示“于睿欢迎您我的万众团”字样;

在页面搜索栏输入“哥伦比亚”字样并点击搜索,显示搜索结果展示页面;

点击标注有“Columbia男士简约款绒服”字样的商品进入商品页面,页面显示“Columbia男士简约款绒服”字样标题、特卖价199元、市场价899元、热销货少快买字样、商品介绍图片、产品简介、以及可点击的“加入购物车”按钮;

点击“加入购物车”按钮并按提示点击选择规格后顺序点击“立即结算”、“立即付款”、“确认付款”等按钮完成付款购买。

通过上述过程,哥伦比亚公司的代理人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49元、运费10元、尺码为S号的绒服。

同日,哥伦比亚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网页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gaojie.comHYPERLINK”http://kskthw.tmall.com/””,并按回车键进入相关网站页面;

该页面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字样;

点击页面“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备案系统页面;

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输入“”及验证码后点击“提交”,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在该页面点击“详细”按钮,显示查询结果信息页面,页面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1024166号主办单位名称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CP备案网站信息网站名称: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域名gaojie.com”等内容。

2014年6月19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哥伦比亚公司的代理人接收了上述网上所购的商品,绒服一件及购物清单一张,并取得一张“号码868132931607”的《申通快递详情单》。

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所接收物品进行了封存,对所接收物品及快递单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8张,对快递单进行了复印。

2014年7月9日,哥伦比亚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之后在网页地址栏输入“www.gaojie.com”,并按回车键进入相关网站页面;

该页面显示“高街”等字样及网站声明,点击页面右上角“登陆”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回到商品页面;

顺序点击“我的订单”及“查看详情”,显示订单编号为“1406181883823”、项目名称为“Columbia男士简约款绒服”的订单,总计(含运费)显示“159元”,状态为“在线支付已付款”。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943号公证书并将公证过程截屏打印件、照片、快递单复印件附于公证书中。

经当庭勘验,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在以下部位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衣服的左侧胸前标有涉案商标一、商标二、商标四。

拉链上标有商标一、商标二。

衣领标标有商标三。

吊牌正面标有商标一、商标二、商标四。

吊牌背面标有商标三。

庭审过程中,哥伦比亚公司陈述被控侵权商品使用YCC拉链与正品全部使用YKK拉链不符。

尚世中天公司未经哥伦比亚公司书面授权,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低于正品的出厂价格。

哥伦比亚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非哥伦比亚公司生产的正品。

另查,哥伦比亚公司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159元。

上述事实,有涉及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第G866360号图形商标、第5288005号文字及图商标、第5288009号文字商标以及第G1100714号文字商标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462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473号公证书、(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2970号公证书、(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75号公证书、(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2968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94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广告宣传网页打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公司对涉案商标一、商标二、商标三、商标四、商标五等注册商标在其注册商品类别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对比,哥伦比亚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绒服本身以及其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哥伦比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一、商标二、商标三、商标四相同,且绒服与涉案商标一、商标二、商标三、商标四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细节与正品明显不同,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仅为149元,畸低于被控侵权商品页面标注的市场销售价格899元。

综合考虑尚世中天公司并非哥伦比亚公司授权销售商的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根据公证书记载的ICP备案主体信息和ICP备案网站信息查询结果,网站域名为gaojie.com、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1041129号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尚世中天公司。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尚世中天公司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尚世中天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害了哥伦比亚公司涉案商标一、商标二、商标三、商标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销售价格等因素,本院认为哥伦比亚公司要求尚世中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对其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尚世中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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