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蔺鸿辰,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之父。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