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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驰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610号
案件名称原告何驰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蔺鸿辰,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之父。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恒昊办公设备商行、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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