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8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经营者:高峰。
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21号之一(A幢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延扬,经理。
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77号居然之家A馆负一层036室。
法定代表人:周延扬,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个体工商户)、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峰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