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中法合营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乐佰益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王元村*组。
经营者周健,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泽栩,淮安市清浦区乐佰益超市员工。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乐佰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崔杰,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乐佰益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刘泽栩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