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南园(华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瞿世鲲。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信达塑料件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和合镇下合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汉赋。
委托代理人濮新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信达塑料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启东市信达塑料件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